本帖最後由 捨 於 2013-1-16 17:54 編輯
下面幾句話是之前網路流傳的,沒想到自己卻選了一個最差的-- 在不對的時間,遇到對的人,叫小三!
在對的時間,遇到不對的人,叫三小!
在不對的時間,遇到不對的人,叫衰小! 在對的時間,遇到對的人,叫濠小! 上個月和茶友們一樣安全度過21日的末日,卻沒安全度過25日的一場差點要命的車禍!導致右腳踝脫臼和斷裂,腦水腫和全身多處外傷!現在家調養中 【事前徵兆】 1、12月3日從大陸要回台時,右腳中指(大拇指示意爸爸、第二支是媽媽、第三支是自己其餘為兄弟姊妹和子女)被行李箱壓到,目前指甲還是黑的。 2、12月23日晚上切高麗菜劃傷左食指,流了血。 3、事發前一週老娘被老爸痛罵,調解不成------ 【事發過程】 原本自己去國泰醫院都是搭公車去掛號和看病,12月25日上午因沒睡好,比平常晚起,感不上平常搭的公車去掛號,所以才想到機車太久沒騎也會壞,所以決定騎機車去掛號。未料才過福和橋沒多遠就熄火,又改搭公車去掛號,回來後問附近機車店要9點後才開門,心想平時運動都走5公里遠,只是過個橋而已,一方面修車廠離家近,且過橋後也9點,所以決定用牽走回永和修。 8點50分左右已經過了市界,下橋後就有一家「非常機車」店,當心裡在想著加油時!一輛M76-489號機車飛撞過來,突被撞飛到5公尺外約2公尺高度後正面摔下,眼睛腫了右腳掌變形向外,痛痛痛!有人忙著報警有人忙著叫救護車,一位吳小姐叫救護車外還幫忙通知我內人,雖然事後打電話給您致謝過,在這還是要謝謝當天協助我的所有不認識的好朋友,再次感謝您救我! 被撞後見駕駛慌張,除了痛呻吟外只說怎麼要騎這麼快!警察到時還和警察說別太為難他!被送到永和耕莘醫院後檢查發現嚴重腦水腫現象會同神經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心臟科(心臟病)麻醉科等醫師會診,下午進行全身麻醉開刀治療右腳踝,因健保支付的鐵片,一年後需再開刀再取出,所以忍痛自費3.6萬採鈦合金固定,以後就免再開刀取出,2個多小時後回病房繼續療傷,腦水腫只能用冰敷,問醫生說腦內有多腫?說外面有多腫裡面就有多腫,當下實在不敢想像,因為右眼右額頭腫到睜不開。 【事後觀察】 肇事駕駛黃X忠據警察說住基隆,肇事者兩夫妻到急診室看我後,當天檢查自己沒事後就回去上班。當天警察在製作筆錄時,還再次請警察別為難他。 三天後兩夫妻煮了魚湯前來探視,他太太說和我無冤無仇不是故意要撞我的,他老兄說他騎很慢(依據經驗值應該有時速80公里),急著要撇開肇事責任,我說你和我無仇也騎很慢,就把我撞成這樣,我該慶幸和你無仇,否則可能傷勢不只是這樣!繼續撇他的責任,但我再也聽不下去了,隨後就心絞痛,護士看不下去把他們夫妻請出去,31日要出院裝魚湯的器具護理站不能寄存通知他們要來取,說出院當天要過來探視,到今天第8天了,人沒來,連電話也沒來問候。各位茶友們您認為1、繼續原諒他,等他有空再和他和解。2、不可原諒應該要告他過失傷害罪。 【刑法規定】 刑法 第10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事後影響】 1、三個月內無法泡茶給茶友喝 2、明年3-4月上不了雲南茶山 3、漫長的復健路----- 請茶友們給個建議吧.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