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幾點看法,
先講題外話,實體審查程序與形式審查程序
和"視為" "推定"都是法律用語!這在民. 刑事訴訟法上
是基本用語!就像"生孩子"的法律用語是"出生",媒體的"強暴"
不同法律的"強暴脅迫",反而是指"強姦罪"的"強姦";猶清楚記得,大四上林芳枝教授
的繼承,有同學發問,口說"生孩子",被林教授當場罵翻!(那位同學現在是法官!)
關於'99綠星星,撇開口感不談,目前的年份依據是:#230F茶?火香5兄及#443F石昆牧兄
之看法 ,年份落在2000-2004,而不是1999年!整件事最"應"解說年份問題者是雜誌社,
因為由此處印刷[ '99 ].
而最有能力解說者是福海廠方,因為是其產品!但廠方是"得"釋疑,
而非"應"釋疑!
至於評茶員是無義務責任來證明年份問題 ,茶友練練嘴皮子,千萬勿傷和氣!
評茶斷優劣,從T4U論大樹茶,華山論茶等等,皆常優劣互換,難求一致!只能是"大部份"茶友
或"大部份"評茶員斷出優劣而已,因為有主觀個人口感在其中!大家分享品飲心得即可!!
這應也是開題者下港人兄之本意!
另外,我極盛讚茶友藏家聯盟此一交易平台的存在價值(我都想拿茶上去與茶友交流)!
也非常肯定南地子兄之人品!!
茶友藏家聯盟自定內規嚴於評議規則,例如第五條:
[[ 5.產品競標中若有論壇任何一位評議委員對產品真假提出質疑時,即停止競標,靜候決議再決定是否繼續競標。]]
這是自律甚嚴的表現!
但評議規則第二條:
[[ 二‧雙方都認為有必要在T4U接受不公開方式的公評後,再開題轉呈《 商品檢驗室 》評定後尋求解決。]]
則明定須買賣雙方提出評議,而非買賣單方 (即使賣方自律甚嚴!),所以評議委員會是可以不受理,在
"形式審查程序"即予以駁回,不進入"實體審查程序"辨真偽年份!
而茶友藏家聯盟送商品評議區之發帖文中:
[[ 2星期後,評議會若無做回覆,代表此茶年份,沒問題,將繼續販賣 ]]
我的看法些許不同,除非評議結論是停止販售之建議(此表示已受理,並進入實體審查程序),
否則當然是可以繼續販賣!
但是是否即[[ 代表此茶年份,沒問題 ]],在目前所有已知之證據前提下,我持不同看法!
我已經商多年,離開法律甚久!一直以為法律是斷糾紛之用,非一般處世待人之道!!
論壇內茶友,真正尚在司法界之人士甚多!這是我的法感所述,離真確或有距離,接受指正!
'99綠星星,我個人認為是:雜誌社強暴'99綠星星,而茶友猥褻'99綠星星
以上非法律用語!
(因為烏版大提到小弟,而最近此帖也很火紅,才上來贅言幾句!害我在這美好時光的週末,
邊享受看職棒的樂趣,還要邊寫此文,有點不能悠哉悠哉一爽到底的感覺-------附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