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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樓
發表於 2012-10-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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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這保人的條款,也不知是哪個天才想出來的
這條約的確讓廠商或貸方多了一層保障
但卻讓無數無辜的 ...
射過溪 發表於 2012-10-8 17:00
通常我會為人作保或請他人為我做保,只有一個情況.......就是求職
這在十幾二十年前是很常見的,但現在的職場是否還存在著這習慣,我就不知道了
這種保人制度,比較接近"推薦人"的模式,都是形式化的居多,並無實質的責任
若保人條款有明文註明,你也要為他任職時的行為負責,那千萬別簽也別拿給別人簽
不然也是怎麼死的都不知道
像我很久以前任職於某家貿易公司,任職後老闆拿出這種條約要我找保人
我的態度是,叫我辭職可以,要我找人簽這種東西別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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